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對中小學教師可行使的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不可進行的懲戒措施,擬定了詳細要求。
意見稿明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可對違規違紀學生處以罰站、面壁、適當增加運動要求等一般懲戒,學生違紀情節較重的,可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等較重懲戒,引起了社會關注。
下面援引兩篇持不同觀點的文章,以及教育部關于《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對于“教師懲戒”,您是支持,還是反對?
唐映紅:我旗幟鮮明反對中小學教師實施懲戒規則
(以下為原文觀點摘要)
昨天,司法部發布了教育部擬發的《中小學教師實施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通覽了全篇,認為如果該規則頒行極為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該規則授權中小學教師可對學生實施罰站(第六條第4款)、懲罰性運動(第六條第3款),這是針對未成年學生的身體懲罰,明顯屬于體罰與變相體罰范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頒行的成文法相沖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人大制定并頒行的成文法中均明文禁止教師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
該規則是對相關法律的公然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教育部擬頒發的規則屬于“規章”,其效力低于人大頒發的“法律”,因此即便是規則獲得頒發,相關授權中小學教師對未成年學生罰站或懲罰性運動的規定均屬無效,只會擾亂基層學校教師的法律意識,徒增亂耳。

其次,該規則相當于授權中小學教師傷害學生而無須擔責。規則第十四條“教師權責”中規定,“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問題是,依據此項規定,教師任何符合規則的體罰行為造成的傷害后果都可以輕而易舉地納入“意外”或“學生本人因素”進而免責,概莫能外。
例如,某初三學生因前一晚違規騎自行車被責令到其他班罰站示眾一節課,教師的行為完全符合規則,但是學生因自尊受辱而激憤自殺,完全可以輕松歸咎于“學生心理素質太差”而教師無咎。

再者,從法律明文禁止教師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到規則公然授權教師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本質上反映的是教育觀以及教育意識形態的倒退。與1989年聯合國通過,中國1991年人大批準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違背(第二十八條第2款)。

試想一下,如果教師因犯錯而被責令在辦公室當著其他老師的面罰站示眾一節課,是否有損教師的人格尊嚴?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業已禁止對死刑犯游街示眾的語境下,要求犯錯教師當著其他教師的面罰站示眾,妥嗎?對兒童亦如是。任何當眾的體罰,無論是罰站還是罰跑,都有損兒童的人格尊嚴。

最后,此前在法律明令禁止中小學教師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的語境下,市、區、縣及以下基層中小學校教師體罰學生已經相當普遍、嚴重,而教育部擬頒規則無疑是火上澆油,公開鼓勵基層教師變本加厲體罰學生,勢必使個別中小學成為部分兒童的煉獄。
綜上所述,我旗幟鮮明反對教育部這次征求意見的《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認為應予收回,建議刪除關于授權體罰的部分,認真閱讀和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再行擬定頒行。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
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
適用情況: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④ 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⑤ 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教師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要求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適用情況: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
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并應當通知家長:
① 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游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④ 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適用情況: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屢教不改;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欺凌;辱罵毆打教師
對于這類學生,教師應當提請學校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① 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③ 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與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但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議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并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暫扣的違規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違法、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學生行為損害公共財物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學生受到本規則規定的教育懲戒或者處分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學校可以提前解除懲戒措施。
學生被解除教育懲戒或者處分的,其獲得表彰、獎勵的權益應當予以恢復。
① 育人為本。應當基于關愛學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規律,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
② 合法合規。應當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遵循法治原則,程序正當、客觀公正。
③ 過罰適當。應當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特點、身心特征、認知水平、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
④ 保障安全。應當事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判斷行為性質,并注意方式、場所和環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
此外,從懲戒細則中可以看到,各級懲戒手段均提到“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校在制定懲戒制度中起著關鍵作用。教育部在《征求意見稿》中圍繞制度制定、實施詳細展開了內容,涉及各類機關機構、專家、教師、家長、學生等多個角色,同樣值得關注。
① 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②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的意見。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③ 學校可以結合本校實際,在校規校紀中規定本規則之外的其他適當教育懲戒措施,但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并聽取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以及專家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聽證。
④ 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執行。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
⑤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討論確定可采取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⑥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八條所列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的應當舉行聽證。
⑦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與幫扶,注重懲戒與教育效果的統一。
⑧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學生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司法以及心理、社會工作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專門的輔導、矯治。
⑨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構成犯罪但未受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應當依法協同、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管教、幫扶,并要求家長予以配合。
⑩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行為的指導、監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權的意識與能力,并納入師德考核范疇。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嚴重懲戒所列教育懲戒的信息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此為第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 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② 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③ 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⑤ 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
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三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對因重大過失導致學生身體傷害的,學校承擔相關賠償等責任后,可以向教師追償。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學生進行管束教育。
家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學生及其家長對教師實施的較重懲戒、嚴重懲戒或者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委員會、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紀律處分或者處理措施的決定。
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
需要討論的是“點名批評、增加運動、教室內站立面壁反省”這些老師們常用卻比較低級的懲罰方式有沒有教育要素,弊端是什么。更需要討論的是如何優化教育方式,為教師們提出一些可操作的指導,比如陶行知“四塊糖的故事”中的教育思想是什么,核心操作要素是什么,在當下教育生活中如何落實。